设为首页  |  加入收藏
 
发展规划处
 首页 | 部门概况 | 政策法规 | 发展规划 | 学术委员会 | 工作动态 | 学校首页 
  工作动态  
 
  站内搜索
 
站内搜索:
 
 
当前位置: 首页>>学术委员会>>学术委员会>>正文
 
 

贵州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

2021年11月12日 13:40  点击:[]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

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术内部治理体系,规范学术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《贵州中医药大学章程》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

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。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,在校党委的领导下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,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事项。

第三条

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、尊重学术自由、发扬学术民主、保障学术平等、鼓励学术创新、维护学术道德、提高学术质量;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。

第二章 组 成

第四条

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,并符合以下任职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,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;

(二)学术造诣高,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;

(三)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够正常履行职责。

第五条

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,由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望的专家、学者组成,包括推选委员和特邀委员,委员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,其中,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,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/4;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(部、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所)主要负责人的委员,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/2。原则上每个学院应有一名委员。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、副主任委员 3~5 人、秘书长 1人,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

第六条

委员由各学院(部、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所)推荐,经学术委员会挂靠部门资格审查,符合条件者报校党委会审议确定人选,由校长聘任。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,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。

第七条 各学院(部、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所)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,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,在确定分委员会委员时,应在全校范围内考虑与本单位专业相关的知名教授、专家,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单位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,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院(部、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所)院长(主任)或由该学科领域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。

第八条

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
(二)因身体、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

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;

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;

(五)一年内连续 2 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;

(六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
第九条 对推选委员,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,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员会会议讨论决定,并由其所在院(部、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所)另行补选。对特邀委员,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,须由校长决定并可另行补聘。补选或补聘委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,其选聘程序按本章程第五条、第六条办理。

第十条

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 4 年。委员可连选连任,但原则上不超过 2 届。学术委员会换届,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 2/3。

第十一条

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
(二)就有关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;

(三)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
(四)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,实施监督;

(五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二条

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,恪守学术道德;

(二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专业判断,公正履行职责;

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;

(四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三章 职 责

第十三条

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学科专业建设规划、教师队伍建设规划、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。

第十四条

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、交叉学科以及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、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。

第十五条

审议评定学校教学、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、科研基金、科研项目;对外推荐教学、科学研究成果,评选学术先进个人或集体。

第十六条 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;对学院( 部、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所 )学术分委员会进行监督和指导。

第十七条 制定学术规范,维护学术道德,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。

第十八条 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。

第十九条

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四章 运 行

第二十条

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主任委员或1/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,商讨、决定相关事项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

第二十一条

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,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,以商讨、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。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。

第二十二条

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,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2/3及以上同意通过。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,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;也可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投票方式。

第二十三条

学术委员会审议、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,或与其存在利益关联的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。

第二十四条

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,设立若干旁听席,邀请相关专家、学者或学校职能部门、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,充分听取意见。

第二十五条

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审定和评定结果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,并同时设置不少于5个工作日(含公示期)的异议期。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,经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。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。

第二十六条

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,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、学科发展、人才培养质量等提出评价和建议。

第二十七条

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、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,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。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召集学院(部、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所)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。

第二十八条

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,作为常设办事机构,秘书处挂靠相关职能部门,秘书长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。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,由秘书处挂靠部门预算安排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(部、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所)设立学术分委员会,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或规定。
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订,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

2/3 同意,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。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下一条:关于印发《贵州中医药大学重要期刊目录(试行)》的通知

关闭

 
 

贵州中医药大学发展规划处版权所有  地址: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栋青南路
邮编:550025